有合作伙伴经营酒店和工厂。当然,也有买车跑运输的。据说合伙经营的生意不好做,买车经营运输生意的生意更是雪上加霜。一旦一方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责任划分就不那么简单了。&两人共同购买了一辆大卡车运输,利润按比例分配。后来,这辆车出了车祸,面对巨额赔偿,他们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谁。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伙企业应当同舟共济,同舟共济,共担盈亏,共担风险。日前,射岐县法院审结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谢某向原告王某支付债务10815元。
2014年春,射旗县谢某、王某共同购买一辆价值6.2万元的重型卡车,以2.7:3.5的出资比例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因为谢某不会开车,所以王某每次都开车,谢某负责护送。2014年8月,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上半年盈余。
2014年10月30日下午6时许,王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射岐县郝寨镇小高庄时,与正在行走的李某相撞,导致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法院调解,王某赔偿了李某家属的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他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判缓刑。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保险金111520.98元。对于多出的98479.02元债务,王某认为,由于两人合伙购买一辆重型卡车,且合伙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谢某应按出资比例承担部分债务。谢某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正在开车,王某应承担额外部分的损失。更有甚者,王某赔偿死者李某家属的钱,是为了减轻其刑事责任,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而额外支付的费用。这与合伙企业无关。因此,谢先生认为他不应该承担任何费用。双方有争执,王某将谢某告上法庭。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和谢某共同购买车辆从事经营活动。双方对合伙企业经营期内发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比例按照协议约定的负债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摊。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因合伙企业车辆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费用为原告、被告在经营期间的合理损失,由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合理承担。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减轻其刑事处罚,王某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超过合理部分的损失赔偿协议,该部分不属于合伙人在合伙期间的损失金额,所以应该由王个人承担。法院遂判决谢某向王某支付债务10815元。